建国之初的1951年,湖南省湘江文工团的小歌舞剧《双送粮》赴京演出,经中南文化局审查认为,剧中第三曲使用的曲调《小放牛》,应换成具有湖南风格的曲子,剧组中担任指挥兼司鼓的朱立奇负责换曲子,他即将唐璧光于1949年冬在长沙文工团工作时创的长沙花鼓戏《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结合《双送粮》的剧情与人物感情,通过剧组加工努力,运用到《双送粮》的第三曲,并由此成为现广为传唱的《浏阳河》歌曲。1994年,时年68岁的朱立奇在广东一媒体发表一篇“谁是《浏阳河》的作者”文章,否认唐璧光为该曲作者。
1995年5月,已是75岁高龄的唐璧光即以朱立奇侵犯其著作权、名誉权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朱立奇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其与剧组的齐芝田对该曲的著作权。因历史事情久远,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1999年12月20日,一审作出判决,法院将其中著作权归属认定为:唐璧光为“秋生送瓜”唱段的创作者,对《浏阳河》的音乐享有著作权,驳回朱立奇的反诉请求。
朱立奇不服上诉。上诉双方主要围绕《浏阳河》曲是否在“秋生送瓜”调的基础上作了独创性改动问题展开辩论,各自举出大量的证据材料认为自己对《浏阳河》曲拥有著作权。2000年5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认为《浏阳河》音乐确系从唐璧光所创作的“秋生送瓜”唱调移植而来,但由于二者剧情的区别,朱立奇等人根据《双送粮》的剧情要求进行了编配加工,使《浏阳河》欢快跳跃的感情与“秋生送瓜”的悲切悔恨有了明显的反差,作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被上诉人唐璧光应为《浏阳河》的原曲作者,朱立奇等享有《浏阳河》的改编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