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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明显标志致人坠井理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2-03-25 15:32:32


    本站讯         一未设明标志,致人掉进施工井口的电信工程公司日前被推上法庭,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00年6月9日,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某电信工程公司在长途汽车站4路汽车站附近的道路电信井内施工时,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该日上午12时许,济南市民王某经4路公交车七里山站向南换车时,落入井内,经警官总医院检查,确定为下颌皮肤挫裂和脑震荡,为此花费各种费用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人流量较大的路面上施工,应该设置明显的警醒标志,但未设置,以致造成人身损害,属于民法上特殊的侵权责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据法律,判决被告电信工程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各种损失87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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