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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要守信跳槽得交补偿金
发布时间:2002-03-25 15:31:49
本站讯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教师考取研究生后,起诉所服务学校撤销违约补偿金协议纠纷案。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原是河南省洛阳工业高专的一名教师,1999年10月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2000年12月,李某考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洛阳工业高专规定,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校服务不满5年的不得调离,因考取研究生等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的,须交纳每年10000元的补偿金。2000年12月28日,李某与洛阳工业高专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向洛阳工业高专交纳补偿金40000元。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先预交5000元,学校为其保留住房,李某自愿以其住房作为余额(35000元)的抵押,乙方毕业后回甲方工作,甲方退还乙方5000元补偿金,并免交35000元。”当日,李某向洛阳工业高专交纳补偿金5000元,后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01年4月李某报到上学。 2001年10月18日,李某将洛阳工业高专作为被告起诉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工业高专签订的上述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已交纳的补偿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李某称签订协议是因录取后欲办理调档手续时,洛阳工业高专要求其签订的,否则不予办理,李某被迫无奈才与之签订了协议。被告洛阳工业高专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应当履行,补偿金不应退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签订协议是被告洛阳工业高专乘人之危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李某将与被告签订协议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以达到对被告的要约作出承诺,待办完调档手续后再推翻已签订协议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判决如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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