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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检察官审计所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3-25 11:03:22
新华社南宁3月24日电 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检察官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百色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昌有爱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昌有爱现年45岁,原系百色地区审计事务所所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昌有爱因在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期间受贿2万元,1999年被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为此,昌有爱对侦查其受贿案件的百色市检察院检察员黄某、刁某心怀不满,于1999年上半年多次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举报两人在办案中有违法违纪等9个问题。 百色检察分院经调查核实后,于2000年3月作出否定书面结论并按有关规定反馈给昌有爱。昌有爱见未达到目的,又捏造黄某、刁某向百色地区某设计院索要2.7万元现金,以及向百色地区某公司等4个单位索要钱财的情况,并以“知情”名义署名写成了一份情况汇报的书面材料,分别邮寄给百色地、市司法机关和纪委、政法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企图扩大社会影响。百色市纪委、百色检察分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核查该举报信失实,并作出了复查报告,否定该信件所举报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有爱主观上有为泄私愤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司法机关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昌有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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