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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案在沪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2-03-05 16:33:52


    新华社上海3月5日电(记者杨金志)中国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三菱“帕杰罗”吉普车最近在上海又闹出新闻,一位购买这种车辆的消费者把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不过,这一次原告的诉求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三菱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

    上海居民张菊红1997年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价格是51万元。使用后不久,张菊红就发现汽车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三菱公司于是为她无偿更换了发动机。1998年10月,张菊红在车辆年检的时候却发现,三菱公司更换的发动机没有打印编号。没有编号的发动机就像没有身份证的人,不会得到任何方面的认可。

    到了2001年2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吊销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禁止其进口。不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联合发布通知,指出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灵。三菱公司作出相应赔偿方案,同年4月18日,这家公司为张菊红更换了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

    2001年5月,张菊红将三菱公司告到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菱公司以次充好,是商业欺诈行为,对中国消费者在贸易上有意歧视和欺骗。法院认为三菱公司出售的车辆虽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为张菊红进行了更换,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张菊红也无法举证三菱公司是在知道车辆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将汽车销售给她的,所以三菱公司的出售行为也不存在欺诈。

    但是案情峰回路转,法院在调查过程中无意发现,三菱公司给张菊红更换的发动机不仅没有编号,而且压根儿就没有更换整机,只是调换了部分部件。事后,三菱公司又隐瞒事实。法院由此认为,三菱公司在车辆保质期限内为原告修理发动机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三菱公司在30天内为张菊红更换原装汽车发动机一台,赔偿人民币6万元。而被告三菱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如何发展,人们拭目以待。(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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