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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实施爆炸 四川一农民在浙江伏法
发布时间:2002-02-22 11:41:12


    新华社杭州2月22日电(蒋一峰 卢晶)在浙江桐乡打工的重庆农民吴应华因姘妇赵某出走,自己工资又被赵某姐姐赵桂菊扣下,一怒之下,竟自制炸药泄愤报复,造成一死一伤。日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在桐乡召开宣判大会,爆炸犯吴应华被处以枪决。

     据法院调查,现年35岁的吴应华系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1993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8年3月刑满释放后,与同村有夫之妇赵某通奸,并于同年9月到浙江省桐乡市打工并姘居。期间,两人曾在赵某的姐姐赵桂菊、姐夫金美焕开办在桐乡市梧桐镇的涂料厂居住。

    2001年3月,赵桂菊反对吴应华和赵某姘居,与其签订协议要吴应华支付两人姘居于涂料厂的房租、水电费等共计1500元,并将吴应华在他人处的工资扣下充作该项费用,吴应华对此深感不满。同年6月,赵某出走,吴应华回重庆找赵某未果,即迁怒于赵桂菊及其弟赵兵,起报复恶念,遂在家乡自制炸药,又从当地采石场购买了雷管和导火索,于同年7月1日从重庆市带至桐乡市。同月4日下午,吴兴华向赵桂菊索要1500元钱遭拒,即用炸药、雷管、导火索、玻璃瓶、油漆桶分别制成两个爆炸装置。次日凌晨,将爆炸装置分别放在赵桂菊夫妇、赵兵夫妇卧室窗台上,点燃导火索后逃离现场,造成金美焕

右腰部及臀部严重损伤致大失血休克而死亡、赵桂菊右下肢轻伤,房屋及家庭财产也严重受损,赵兵因及时发现并将爆炸装置推下窗台后才幸免于难。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吴应华为泄愤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以爆炸罪判处吴应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庆华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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