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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褚之田因受贿等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2-08 11:13:49
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褚之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另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46.5万余元、美元3千元予以没收,追缴财产差额所得人民币132.4万余元和非法所得人民币19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受贿部分:被告人褚之田(男,61岁)于1994年10月至1999年在担任钦州市委书记、广西区交通厅党组副书记兼副厅长、党组书记兼副厅长(正厅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他人或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46.5万余元,美金3千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被告人褚之田非法所得人民币共198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6.5万元、美元3千元。两数相抵,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32.4万余元。案发后,褚之田退赃人民币291.4万余元,检察机关已扣押存折、冻结在案的人民币有8.3万余元,港币29.8万余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利、地位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严惩,鉴于褚之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受贿行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对其受贿罪部分依法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褚之田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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