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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02-02-07 18:20:58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李玉书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先后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数十次分别索要和收受他人贿赂现金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马自达929型轿车各1辆、劳力士手表1只,上述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同时,李玉书的财产收入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其中有242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被告人李玉书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大肆索要和收受贿赂,数额之巨,且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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