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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走私大案
发布时间:2002-02-07 18:09:03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祖国、陈昭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单位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告被告人陈昭永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被告单位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少清(批捕在逃)经被告人陈昭永(男,41岁,福建省晋江市个体户)介绍牵线,认识了宁波保税区三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慧光(批捕在逃)后,委派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李祖国(男,39岁,福建省霞浦县人)与王慧光配合,以海洁公司名义,使用虚假的购销、运销合同,办理了2156余吨绦纶短纤等七种纺织品原料的保税货物转关运输海关手续,而后被告人王慧光等人于1997年12月下旬至1998年1月,分别办理了三票转关运输保税货物的启运地海关手续,从保税仓库提走了2156余吨的保税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00多万元。1998年1月,被告人李祖国在无货物进入海洁公司保税仓库的情况下,办理了上述三票保税货物进入海洁公司保税仓库的进仓单、海关报关单和海关查验记录,进行“单证作业”,而后办理地上述保税货物从海洁公司保税仓库转关运输到深圳的海关手续,完成了假转关核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祖国,为给公司谋取利益,违反海关法规,以公司名义,采取假转关、假核销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使他人得以从保税仓库提走保税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975864.24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李祖国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昭永在本案中实施居间介绍行为,没有主观走私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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