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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院对张鸿飞8名被告人判处死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2-02-07 18:07:11


    年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张鸿飞等1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鸿飞、彭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刘志强、秦亮、龙庆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峰、谢亲东、宋世喜、廖利平、欧阳清郴、陈治宇、周卫权、王建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鸿飞(绰号“张飞”,男,39岁,无业)、袁启明(绰号“幺七”,男,37岁,无业)、欧阳建辉(男,39岁,无业)、唐升义(男,37岁,无业)、梁珲(男,37岁,无业)于1997年网罗五十余名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号称“张飞、幺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贩毒、开设赌场、看场子、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还采取多种手段,引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同时,在衡阳市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共计34次。其中进行故意杀人犯罪1次,杀死1人、杀伤3人;故意伤害犯罪13次,造成重伤8人,轻伤9人;贩卖毒品犯罪12次,贩卖海洛因3万余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非法拘禁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6次;妨害公务犯罪2次;赌博犯罪6次;强迫交易犯罪2次;走私武器、弹药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各1次及窝藏犯罪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鸿飞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的首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珲、刘志强(男,37岁,无业)、廖峰、宋世喜、谢亲东、陈治宇、廖利平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主要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庆原(男,39岁,无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从犯,其个人参与贩毒两次,共计25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亮(男,37岁,无业)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个人参与贩毒两次,共计42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以被告人张鸿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常有组织地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廖峰、陈治宇和廖利平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前和在组织外还为主纠合他人进行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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