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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2-01-30 17:32:37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涛等40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绑架、非法制造爆炸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十二项罪名案进行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黄涛、胡伟林等12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判处蔡鹏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判处邱云昌等4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其余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内有1人免予刑事处分)。社会各界群众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7月起,被告人黄涛(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胡伟林(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各自组织团伙,在抚州市境内活动。之后,他们勾结在一起,逐渐发展形成数十人的犯罪团伙。2000年6月左右,黄涛为首纠集其团伙成员30余人,以其在临川区城西乡南关村一栋二层楼的租房为总巢,确定团伙的“老大”、制定严酷的“帮规”。其总巢负责人:黄涛为老大,胡伟林为老二。下设六个分巢,分别由汪赛龙(男,23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曾因犯非法运输、买卖枪支被判刑9个月)、邱伍泉(男,29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曾因抢劫等罪被判刑5年零六个月)、刘屹(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龚剑兵(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抚州市临川区人)、李新东(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徐春明(男,2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崇仁县人,曾因盗窃被判刑2年零6个月)等6人为分巢的小头目。成员来自临川区、崇仁、金溪、宜黄、乐安、丰城市等地。成员除常在总巢集中食宿外 ,还在此藏匿作案工具铳、刀及自制炸弹等。该犯罪集团最终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疯狂的犯罪活动。

    2000年7月18日晚9时许,在被告人黄涛的安排下,犯罪集团成员殷建华(在逃)纠集被告人汪赛龙、邱伍泉、徐春明、李新东、付国荣(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等各持凶器窜到抚州丙纶厂宿舍区,将与殷建华素有矛盾的被害人饶勇军砍杀60余刀,将饶杀死。

    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11月28日,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汪赛龙、何贵书(男,25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陈女龙(男,24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邱伍泉、邱龙泉(男,21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徐春明、杨道辉(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抚州市临川区人)蔡鹏(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崇仁县人)以及邱云昌(男,1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梁波(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黎子明(男,1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崇仁县人)、罗虎(男,16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崇仁县人)、黄园喜(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炎陵县人)、廖全平(男,2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蔡伟(男,1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崇仁县人)、刘志义(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临川区人)、李方华(男,1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宜黄县人)、江辉(男,1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丰城市人)等共41人(其中9人已在本案之前被判刑,9人在逃,6人另案处理)有分有合,采取持刀、铳、自制炸药、殴打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共抢劫57次,劫得人民币13万余元、手机29部,及传呼机、金戒指、项链、手表等物,共有80余名被害人遭劫。在抢劫刘文忠时,刘反抗,徐春等人将刘乱刀捅死;并致周学会等二人轻伤,宋开冉二人轻微伤。

    2000年5月至2000年11月,邱伍泉、李新东、徐春明、胡文高(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抚州市临川区人)、廖全平、潘志生(男,1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罗虎等人绑架邱明超等人共4次,索得人民币2万余元。1999年11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龚剑兵、刘屹、付国荣等人纠集他人在原临川市医药公司仓库等地盗窃6次,窃得人民币30余万元。

    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黄涛、邱伍泉、汪赛龙、徐春明等人敲诈何海泉、饶师堂等人五次,索得人民币3万余元。2000年10月13日,徐春明、付国荣抢夺临川区上顿渡移动公司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00年9月中旬,被告人潘志生在金溪琉璃乡印山村毛源积村小组躲藏期间用易拉罐、酸奶瓶、乒乓球、红硝、铁钉、碎玻璃等物作原料,非法制造乒乓球等炸弹30余枚。

    1999年9月20日至2000年10月6日,黄涛、汪赛龙、邱伍泉、龚剑兵、陈兴(男,18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金溪县人)、徐春明等人将被害人李小华等四人砍致轻伤。

    被告人许会龙(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抚州市临川区公安局警官)身为公安民警,私放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犯邱伍泉。被告人饶加兴(男,37岁,汉族,大学文化)身为临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在得知被告人胡伟林、邱伍泉一伙作案后,仍用电话通过胡伟林之兄胡党林,告知胡伟林、邱伍泉到外地躲避。

    戈吉萍、黄耀生、黄敏(三人均系黄涛亲属)通过各种方式资助黄涛治病和逃逸。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涛、胡伟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盗窃、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非法制造爆炸物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九罪,还系累犯;被告人徐春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七罪,且系累犯;被告人汪赛龙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五罪,且系累犯;被告人邱伍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七罪,且系累犯;被告人邱龙泉、何贵书、陈女龙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道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绑架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刘志义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新东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上述四罪;被告人付国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七罪;上述12名被告人均被以所犯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6000元不等。被告人蔡鹏犯抢劫罪,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邱云昌犯抢劫罪,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黎子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三罪,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方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龚剑兵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上述五罪;上述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5000元。

    被告人胡文高、廖全平、黄园喜、潘志生、刘屹、江辉、蔡伟、吴志平、余细聪等10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绑架或非法制造炸弹等,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明华、梁波、陈少平、罗虎、陈兴、黄磊、黄志、付敏、章楚等7人分别参与抢劫1-4次不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有的犯罪时未满16周岁或18周岁,有的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被告人许会龙身为公安民警,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饶加兴身为公安民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戈吉萍、黄敏、黄辉生明知被告人黄涛被通缉在逃,却为其资助现金和实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戈吉萍具有多次资助、转移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敏、黄辉生的行为,情节较轻,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此外,抚州中院还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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