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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华非法经营破坏市场秩序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1-28 17:18:37


    近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湘西众合植物油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建华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龙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龙建华于1999年7月为主伙同他人设立了湘西自治州众合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自任董事长,龙建华采取“实物广告、消费投资”的方式变相传销植物油,许诺300元购买2瓶植物油,二个月返还本利638元,采取用后期收入支付前期本息的高额回报手段诱使广大群众参与。1999年7月25日至12月20日,龙建华采用每份支付手续费、举荐费35元的方法在自治州7县市及长沙、衡阳、怀化、张家界、贵州都匀、广西玉林等地设立代办服务点62个,5个月内共发售植物油44195份,收入13258500元,其中返还前期参加者本息900余万元,支付高额手续费一百余万,存入银行110余万元,余均用于发工资、资金等,造成后期加入者600余万元本金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吉首市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建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龙不服,以“本案被告应是众合公司,其运作方式不属传销或变相传销,不能定罪处罚;众合公司运作计划是可行的,不能兑现是公安机关查封造成的”等为由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众合公司为龙建华等个人发起设立,公司成立前后的运作均属犯罪行为,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罚,只能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龙建华在操纵众合公司运作期间,不是以真正经营商品的方式来获取利润,而是以返本销售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采用支付高额手续费的办法组织网络,用后期收入支付前期本息维持运作,其行为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界定的变相传销特征;众合公司支付的高额回报没有经营利润和其他收入支撑,其运作时间越长,则亏空越大,公安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查处其犯罪活动完全合理合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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