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20 10: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永冷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雷XX,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张XX, 男, 现年39岁, 汉族, 冷水滩区人, 个体户, 住冷水滩区XX路165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XX已强制履行(2008)永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永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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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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