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20-10-21 11:44:09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0)冀1122刑初91号 |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邑县,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韩忠霖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拉载其外孙李某等人沿武邑县窦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金板线34号电杆处驶入逆行,与沿窦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乘车人杨某及刘某等人受伤,轿车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已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证人孙某、杨某、姜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门诊病历、诊断书、发破案报告、办案说明及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损坏,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害人亲属已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