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石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20-10-21 11:37:23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0)冀1122刑初92号 |
白石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石桥,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于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邑县,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石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伟娜、赵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石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白石桥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教练车)行至武邑县处,拒不接受交警检查继续行驶,后交警追赶至后丁庄村口处将其截获。被告人白石桥不配合酒精吹气检测,随即被带至武邑县中医院采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白石桥检血中乙醇含量为9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据此认为,被告人白石桥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查获视频,证人张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石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石桥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石桥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白石桥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石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