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兰与AZIZBEK KARSHIEV民间借贷纠纷
提交日期:2015-07-02 16:2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1132号

       

原告:王利兰,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

被告AZIZBEK KARSHIEV(译音:艾孜孜别克•卡士耶夫),男,乌兹别克斯坦国籍,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边疆宾馆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兰与被告AZIZBEK KARSHIEV(译音:艾孜孜别克•卡士耶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利兰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标的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款388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迪丽努尔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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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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